第二十三條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并結合電力市場化交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分區域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省級電力公司, 有關省級電網企業應將收繳的配額補償金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資金一并使用。
各配額義務主體及電力用戶均應在電網企業統一組織下共同完成本經營區的配額, 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綠證交易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
自對應電量生產之日起至當年配額考核結束之日前有效,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制定本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實施方案(簡稱配額實施方案),應將其同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資金一并使用,通過落實長期購售電協議,并按照綠證交易規則對參與交易主體進行管理,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 第五類: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 第六類: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全部用電量由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滿足的無需承擔配額義務),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對應綠證隨電力交易轉移給電網企業或其他購電主體; (二) 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按包含綠證價格的方式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主體包括以下類型: 第一類: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力公司,則不足部分電量免除配額考核責任, 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通過建設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或綠證交易等方式完成配額,依其售電功能承擔與售電量相對應的配額; 第三類: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根據經營區全年應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綠證權歸屬及其轉移遵循以下原則: (一) 按照不低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或競爭配置等方式確定的固定電價收購電量(不含補貼部分),對各省級行政區域、電網企業經營區完成配額情況進行核算,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簡稱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簡稱非水電配額)。
第二條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指國家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能源發展戰略及規劃,補償配額義務主體履行配額義務差額部分。
會同電力交易機構組織遂營區內各配額義務主體履行配額義務,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意見的函, 甘肅自動化控制 , (一)計入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核算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包括:本區域生產且消納的全部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區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不計入向區域外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認定其未完成配額。
各配額義務主體自發自用或通過電力交易消納符合保障性收購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制定本辦法,對各配額義務主體的配額完成情況考核以核算綠證的方式進行,綜合論證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級行政區域下達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含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運營企業)。
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的配額整體完成情況進行監測評價。
稱之為省屬地方電網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須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含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運營企業),完成所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 電網企業(含配售電公司)之外的其他售電公司、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購買綠證用于完成對應配額任務的支出費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督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限制其后續電力項目投資經營行為。
滿足非水電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風電、 光伏 發電、太陽能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
即認定該省級行政區域未完成配額。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填報可再生能源發電等信息, 第十六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提出本省級行政區域內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并督促其完成,鼓勵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建設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依其售電功能承擔與售電量相對應的配額; 第二類:各省級及以下地方 人民 政府所屬地方電網企業,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均應在所在地區省級電力交易中心登記;個人投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依其售電功能承擔與售電量相對應的配額; 第二類:各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地方電網企業, (二)電網企業,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電力消費規定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按照不低于與公用電網聯網配額義務主體的標準,可再生能源綠證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配額實施方案內容主要應包括:年度配額指標及配額分配、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消納能力預測、電網企業經營區配額實施工作機制、保障性收購電量消納分攤機制、綠證交易組織方式、配額補償金標準、配額監測考核方式及獎罰措施等,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綠證交易原則上由省級電力交易中心組織,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完成情況報告,信息中心對賬戶設立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在自發自用和完成電網企業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基礎上。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進行評估,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監管機構按對應省級行政區域,結合信息平臺的監測信息, 第三章 配額實施 第十三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能源及電力規劃時,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非水電綠證,如有剩余綠證則向經營區內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獨立售電公司、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等按照所完成的保障性收購電量消納任務進行分配,并予公布,承擔與售電量相對應的配額; 第四類:獨立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應向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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